收入不入賬的問題
小規模企業的會計核算通常受制于企業業主(經理)的束縛,會計核算很不健全,偷漏稅款現象比較普遍。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對取得銷售收入僅按為購貨方開具發票的收入入賬,不開據發票的收入則不入賬。不入賬的收入往往都是采用現金結算的方式。審計人員在審計經營收入過程中,對不入賬的現金收入,可以檢查銷貨運單、貨物出庫單等能證明貨物銷售的證據。若證實銷售行為已經發生,而賬上沒有相應的反映,在排除其他錯誤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說明存在不入賬的收入。在對貨幣資金的審計中,通過實地盤點審計日的庫存現金,自然也會發現是否存在不入賬的收入。若實際盤點庫存現金比賬面現金余額大很多,而企業不能提供合法依據,也不能給予合理解釋,往往就可擠出不入賬的收入。
虛列負債的問題
利用虛列負債隱匿收入,少交稅費是小規模企業經營不規范的又一特征。審計人員對其他應付款審計中,若發現頻繁出現借、還企業業主或經理個人款項,且金額較大,審計人員應予謹慎。小規模企業常常存在不入賬的現金收入,而購貨時卻又以現金支付,并于不經意間在賬面中反映出來,往往會造成現金日記賬出現紅字。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企業通常由業主(經理)授意,會計人員將未入賬的收入取得的現金部分入賬,而對應科目虛掛“其他應付款-×××”項下(×××是企業業主或經理)。經過這樣會計處理后,一方面使現金日記賬不再會出現紅字,另一方面企業虛列負債,達到隱匿收入的目的。
蓄意抽走資本的問題
我國《公司法》及《刑法》均明確規定,企業成立后不允許出資人抽走資本。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出資人抽走資本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小規模企業抽走資本尤為嚴重。根本原因之一是小規模企業在設立時,部分出資人的投資資金是臨時借貸得來的。在會計處理上,企業一般不會變動實收資本科目,只將原借貸得來用于驗資的資金額,以貨幣歸還他人,對方科目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或預付賬款等科目。審計人員在對小規模企業的“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審計中,尤其要對明細科目保持高度謹慎,嚴格審查。在對實收資本審查的同時,更要對“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科目與“實收資本”比對審核。前三項之和剔除相應的負債后,理論上應大于或等于“實收資本”,若明顯小于實收資本,那么,該企業便有抽逃資本之嫌,應審慎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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